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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年输血科督查内容
一、用血申请审批制度落实
1.申请输血应当由经治医师认真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用量超过2000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二、输血前病人应检测乙肝、丙肝、梅毒、抗HIV等项目。输血治疗同意书中(P177面)明确写道:卫生部规定,输血前需要做ALT、HBsAg、抗一HIV、抗-HCV、梅毒等检测。
三、每个输血病人均应签定“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协议”应该停止使用。
四、输血治疗,病例中要有输血原因、申请品种、数量、输血时间、有无输血不良反应等记录。
五、2005年成分输血的比例应达到85%以上。
六、全血和成分输血适用症符合率≥90%,重点是抽查输注全血的适应症。
七、发血核对制度落实,查发血登记本,符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六章发血全部规定。
1.共同核对,双方签字;
2.发血时间要记录到分钟;
3.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于对不良输血反应追查原冈。
八、贮血冰箱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器(90ram)细菌生长菌落<8CFtJ/10min或200CFU/M3为合格。
九、医院非法擅自采血,本项目20分全扣。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站):
2.危及病人的生命,急需用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之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十、交叉配血时,应报告主侧和次侧无溶血、无凝集。交叉配血时应该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的AB0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十一、血型报告时,ABO应报告正定型血型和反定型血型。Rh(D)
血型阳性应盖蓝章,阴性盖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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