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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验医学专题网    加入日期:2008-07-28

 

血液报废制度

1.严禁使用过期血液,过期血液必须隔离储存于规定的相应库中;

2.属于“血液检验性不合格”(阳性血)者,必须详细填写“血液报废记录表”,待科审查核对签字后,按《医疗废物处理规定》的传染性物品类处理;

3.属于“非血液检验性不合格”(凝血、脂血、溶血、过期、采集量不足等)者,必须按规定作好记录,按《医疗废物处理规定》的传染性物品类处理;

4.血液报废按《医疗废物处理规定》处理时,均必须作好完整的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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